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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一、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
   1、贪污贿赂犯罪;
   2、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;
   3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、刑讯逼供、报复陷害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;
   4、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。
   二、对举报人的奖励
  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、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,经侦查属实,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。

    
>>>>详情请看《举报指南》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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